先前曾經提到,應收帳款保險主要承保的是「買方不付款的風險」,現在細說一下具體的承保範圍:

  1. 買方失去清償能力(insolvency):保單的定義是買方進入破產、清算、重整的狀況,而白話翻譯是買家倒了。此種情形非常明確無懸念,因此理賠處理亦較容易,被保險人只要取得債權證明文件後,保險公司就會依其開出的信用額度為上限,予以實際損失的賠償。
  2. 買方所在國的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此保障僅限於外銷的保單,諸如外匯管制、罷工暴動、沒收接管,甚至是戰爭-導致買方拖欠貨款時,亦在保單的承保範圍內。
  3. 買方拖欠貨款(protract default):相較買方失去清償能力,買方拖欠的情況要複雜許多,請見下圖:

理賠數線.png

圖中的買家放帳天期為90天,若超出90天買家未付款,則已進入了逾期的階段。然而在商場中會有百百種原因讓買家如法如期付款,若買家一旦逾期就需通報保險公司,那麼將造成雙方疲於奔命,被保險人時常要通報(總投保買家數可能有上百個,甚至上千個),而保險公司亦無法有效的控制風險(因為很多買方只是單純作業上的延遲,而非財務真的有問題)

因此,保險公司通常願意提供30天的最長展延期(Maximum Extension period,MEP)供被保險人使用,意即:雖然買方已有逾期的狀況,但只要沒有超過30天,保險公司同意MEP期間內出貨產生的應收帳款,仍在承保範圍內(以買家的信用額度為上限),並且不需要通知保險公司,等於是給被保險人一段緩衝的時間。而若買方逾期超過了30天(MEP),新的出貨便不在承保範圍內,此時保險公司會再給被保險人30天通報買家逾期的期限,讓被保險人可以運用先前與買家的交情進行催收。然而,無論是「最長展延期」或是「最長通報逾期的期限」,皆是被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若被保險人覺得買方似乎真的有財務問題,那麼在逾期的第一天就可以正式通知保險公司了,及早進入等待期亦可早點取得賠款。

說到這裡,沒接觸過貿易信用險的夥伴們可能會覺得為何要這麼複雜,有這麼多的期間規定呢?其原因有二:

一、當帳齡(欠款的時間)拖得越長,則回收款項的機率越低-買方可能會優先償還給最重要或是最積極催款的供應商,若不及時向買方追討欠款,屆時買方手中已沒有錢了,買方負責人亦有可能變賣資產逃亡。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掌握買家的逾期時間,一旦收到了被保險人正式的逾期通報,那麼保險公司會收回買方在市場上的所有額度,並要求被保險人配合進行催收作業,以儘可能減少損失。

二、正式通報買家逾期後可能會導致或加速買家的倒閉-手中已缺現金的買方,當其信用額度被保險公司收回之後,其它所有投保的供應商都會收到通知,那麼必然會改採現金交易的方式進行買賣。原本買家只是一時之間軋不過來,最後卻很可能真的撐不下去了,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都不希望看到這種結果。

 

基於上述兩個原因,保險公司願意在合理的期間範圍內給予彈性,被保險人也會在緩衝期間內自行向買家催收,以保留得來不易的買家信用額度。因此,大部分的保險公司都有最長展延期和最長通報期兩個不同的保單條件。

在正式的買家逾期通知發給保險公司之後,即進入等待期(Waiting period),依各保險公司不同,期間為4-6個月。這段期間內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會和被保險人保持緊密的聯絡,並需要被保險人配合進行催收行動(現應收帳款保險公司大多也提供催收服務,可直接委託),催收行動產生之費用,保險公司亦會按承保比例負擔90%。當等待期結束後,被保險人應盡的催收義務也完成時,無論是否有成功回收款項,保險公司即會依當下的帳款餘額計算賠償金,一個月內賠付並取得代位求償權 。

至此,理賠流程算是完成了,後續則由保險公司繼續進行催收。倘若幸運的仍有回收款進帳,保險公司亦會依照承保比例 9:1分配回收款 (相當公平)

由上述流程可得知,應收帳款理賠作業的時間長,且需注意的細節多,因此多數被保險人皆委託專業的的產險經紀人協助處理

 

下回我們再聊聊應收帳款的除外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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