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讓我們來聊聊美國產品責任訴訟的司法背景,主要有下列五個特點:

嚴格責任法理(Strict Liability)

原告律師勝訴報酬制度(Contingent Fee of Plaintiff Attorney)

陪審團制度(Jury)

多方連帶賠償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深口袋理論(Deep Pocket)

 

  • 嚴格責任制(Strict Liability)

眾人皆知「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而此制度使受害人舉證責任的束縛得到解除,讓消費者得到更周全的保護。因為受害人只須證明產品具有瑕疵並造成損害,無論產品製造商或供應商是否具有過失,產品製造商或供應商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制度下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在於瑕疵和損害間的因果關係而非在於製造商和供應商是否具有過失,是更有利於受害人的舉證制度。

成立的要件:

  • 產品有瑕疵
  • 產品在離開製造人時即具有瑕疵
  • 產品的瑕疵造成傷害
  • 產品係在正常的使用狀態下

製造商或供應商可委任律師針對上述四個成立要件進行抗辯。

 

  • 原告律師勝訴報酬制度(Contingent Fee of Plaintiff Attorney)

指根據原告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約定,當事人不必事先支付費用,而是在當事人取得有利訴訟結果後(包括通過訴訟和解),從執行所得中按約定比例支付律師代理費用;如果當事人敗訴或者最後沒有財物所得,則當事人不必支付代理費用。原告律師的代理費是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

一般來說,在訴訟前和解約為1/3,訴訟較困難的案件可能高達40%,但比例也非固定。

此制度導致美加律師鎖定車禍、產品責任等事故的受害人,經常主動出擊聯絡受害人,大為宣傳過往曾經爭取的高額賠償金成功經驗,加重了民間興訟的風氣。

 

圓餅圖:

美國侵權賠償金的歸屬

原告:46%

法院:4%

專家/顧問:15%

原告律師:35%

 

  • 陪審團制度 (Jury System

陪審團的成員傳統上是由12名陪審員組成,一般是從地區居民選出。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issue of fact),而法官的角色是決定法律爭議(issue of law),法官不認定事實,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訴訟程序。

陪審團關於事實的決定(如被告有無過失)以及對賠償額的決定就是最終裁定。而基於憐憫心和同情心以及仇富的心理,判決結果通常較為傾斜於弱勢者- 原告。

 

  • 連帶賠償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意指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損害共同並分別(joint and several)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或數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而共同侵權行為人之一或數人在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後將免除其他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可向其他未承擔賠償責任的共同侵權行為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

簡單舉例來說,消費者在美國的 COSTCO購買了電風扇,使用後因產品的瑕疵導致受傷,在連帶賠償責任制下,受害人可向COSTCO、電風扇製造商以及電風扇的零件商請求連帶賠償。COSTCO也有權在賠償受害人後,向電風扇製造商及零件商請求分擔賠償。

 

  • 深口袋理論(Deep Pocket

在多方連帶賠償責任制度下,受害人可選擇對一個或多個加害人索賠。因此,有經濟能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廠商則最有可能被告,而該廠商則被視為擁有“深口袋 ”

原告及其律師試圖將索賠對象延伸到有“深口袋”的企業,而非依被告的責任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簡言之,美加地區律師習慣把規模最大的企業告進來,以圖將賠償金額拉高。因此,在美加地區的大型企業,會在買賣合約中直接鉅細靡遺地將供應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種種條件列出,以防最終求償無門。

 

由上述五點可知美加地區訴訟的風氣何以如此興盛。

下回讓我們來談談影響產品責任險費率的因子,以及兩種不同的索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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