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曾經提到,產品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瑕疵,致第三人之身體傷亡或疾病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失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那麼關於產品的瑕疵該如何定義呢?保險公司將承保的產品瑕疵分為三大類:

  1. 設計上的瑕疵(Design Defect)-指的是產品因設計製造程式、規格之錯誤,至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均有缺陷。例如:辦公椅為求造型美觀,在設計時忽略了載重負荷的問題,因而導致使用者摔傷。此即為因設計上的瑕疵而衍生出的賠償責任。
  2. 製造上的瑕疵(Manufacturing Defect)-指的是產品之設計雖無錯誤,但在製造生產過程中,由於品質控管不良、人為疏忽或機械故障,至同一批產品均有缺陷。例如:同樣以辦公椅為例,設計上雖無問題,但因製造過程中椅子的支柱未達設計圖的要求,導致椅子的支撐力不夠,最後發生使用者摔傷的情形,此屬製造上的瑕疵。
  3. 使用說明不當或欠缺警告標示(Information Defect/Failure to Warn)- 產品設計及製造均符合標準並無任何錯誤,但各種產品各有其特性,若干產品且因具有特殊危險性質或特殊使用方法,而製造商或供應商未為適當說明或警告,將致使用人於使用時發生意外事故。例如:承接上述辦公椅的例子,若設計及製造過程中皆無瑕疵,但卻無警語寫明此產品最高負重150KG,後造成一體重165KG的使用者嚴重受傷,此即屬使用說明不當或欠缺警告標示。

 

筆者認為美加地區的民眾與世界其它地區的民眾差異最大之處即在於使用說明不當或欠缺警告標示這方面的求償意識。

下文為一知名的案例:

麥當勞熱咖啡案:

1992年2月27日,來自新墨西哥州的79歲婦女史黛拉·利貝克(Stella Liebeck)從一家麥當勞當地餐廳的得來速窗口訂購了一杯49美分的咖啡。她的孫子將車停在路邊,以便老太太可以在咖啡中加入奶油和糖。老太太將咖啡杯放在膝蓋之間,將蓋子的另一側拉向自己以便將其取下。在此過程中,她將整杯咖啡意外地灑在了腿上。史黛拉老太太被送往醫院,她6%的皮膚上遭受了三度燒傷,而16%的皮膚上遭受了輕微的燙傷。

審判和判決

陪審團運用比例過失原則,認定麥當勞對此事件應負責80%,而史黛拉的過失佔20%。儘管咖啡杯上有警告,但陪審團認為警告不夠清楚。最終,陪審團判給老太太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陪審員們顯然是從律師的建議中得出這個數字的:對麥當勞的罰款是兩天的咖啡銷售收入,即每天135萬美元。

 

從上述案例可明顯看出美加地區的民情與亞洲有多麼不同,一般東方人認為是自己不小心的情況,在美加地區卻有可能演變成廠商需負賠償責任。而且美加地區為了要讓大型、知名廠商「有感」,常判罰高達天價的懲罰性賠償金。若該瑕疵是由於知名廠商的供應商所致,知名廠商必會轉向其供應商求償。故無論是經銷商、製造商或是零配件廠商,都有可能因產品瑕疵面臨賠償責任,因此,銷往美加地區的產品需格外重視風險的轉嫁。

 

接下來會再向各位介紹美加產品責任訴訟的司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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