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產品責任保險,相信夥伴們都曾在餐廳裡或商品上看過類似的字樣:「本產品已投保1000萬產品責任險」,這句話中其實暗藏玄機(註1),我們以後再談。先來聊聊何謂責任保險。

一般稍具產物保險知識的夥伴,可能會說責任險就是賠給第三人的保險。但這說法十分不精確,責任險正式的定義為: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當保險事故發生而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代被保險人賠償予第三人之保險。

其本質上仍是填補被保險人自身的賠償損失。從上述的定義可得知,其理賠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負有賠償責任:二是受害的第三人必須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兩者缺一不可。

由於責任險牽涉到「法律訴訟」及「請求時效」兩個重要且專業的問題,因此在投保上的安排上需要特別小心留意。

 

從產品責任險的名稱可知,它承保的風險標的是「產品」,承保範圍: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瑕疵,致第三人之身體傷亡或疾病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失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依據產品銷售地的不同,本人再將產品責任險分為三類:

  1. 內銷產品責任險:就是你我在餐廳會看到廣告的產品責任險,由於投保的責任限額較低,國人的求償意識不高,以及衛福部強制食品業者皆必須投保導致市場競爭,故保費低廉,核保亦較寬鬆。
  2. 外銷美加地區之產品責任險:美國、加拿大由於律師制度的不同,陪審制度有利於消費者,加之廠商天價賠償金的相關新聞層出不窮,使得美加民眾的求償意識高漲。因此美加地區的買家會在買賣合約中明訂供應商必須投保高額的產品責任險,外銷美加地區的產品責任險價格也因而居高不下,核保亦最為嚴格。
  3. 外銷美加以外地區(Rest of World, ROW)之產品責任險:當產品銷往美加地區以外的其它國家時,買賣合約中也會有投保產品責任險的要求,然而世界其它區域的訴訟求償風氣不像美加這麼泛濫,因此保費較美加地區的費用要低廉許多。

 

然而,除了因被保險產品直接導致第三人的身體傷害(例:汽車產品的剎車瑕疵導致駕駛傷亡),或是財產損失(例:浴室產品的瑕疵導致漏水損害裝潢傢俱)屬賠償範圍之外,產品責任險中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抗辯費用」是包含在承保範圍內的。意即當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遭第三人控告並請求賠償時,保險公司可以賠償因此產生之律師抗辯費用。縱使在律師費用高昂的美加地區亦然,這也是美加地區外銷產品責任險保費昂貴的主要原因。

 

實務上來看,在台灣的業者很少基於風險控管的立場主動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多半是因為法律強制規定或是為了符合買賣合約中的要求而被動購買。但產品瑕疵產生的風險有時高得超出想像,為了企業的永續經營發展,產品責任險實為風險控制中不容忽視的一塊。

 

皆下來,我們再談談關於瑕疵的定義、影響費率的因子及美加地區的訴訟制度及案例分享。

 

註1: 內銷產品責任險會有三種不同的賠償限額,食品業者依法至少需投保每一個人身體傷害的保險金額為NTD100萬,每一次意外故保險金額為NTD400萬,保險期間內最高的累積賠償上限為NTD1000萬。一般商家皆是以不太有機會用到的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賠償上限作為宣傳,事實上若發生保險事故,每個人能得到的保險理賠上限僅為TWD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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